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山西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2021-06-1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合理确定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进一步厘清各级支出责任,近日,我省出台了《山西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动全省公共文化领域构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与市县财政关系,为新时代建设文化强省提供有力保障。

细分事权类型。《方案》立足我省实际,将全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细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并对每个方面具体事权进行了细化明确,力求实现公共文化领域事权全涵盖。

明确支出责任。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除中央支出责任外,《方案》明确了省级、省级与市县共同、市县三个层次的支出责任。一是明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分类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二是明确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等方面要依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由省级与市县分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比如,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三是明确能力建设,包括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公共文化管理两大类,按照隶属关系由省级、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比如,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强化配套措施。一是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要求市县充分利用上级转移支付、自有财力、地方政府债券等,支持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推动本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均等化。同时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三是要求市级政府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县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上移。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临汾市财政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73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