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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临汾市市直机关政府购买服务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10-10    

临汾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4〕46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临汾市市直机关政府购买服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市直机关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




临汾市市直机关政府

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质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要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指市直行政机关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及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相关扶持政策执行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通过公开、平等方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

   第九条 通过购买服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逐步减少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购买项目。市直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提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符合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财政部门要及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及社会力量发展变化情况,定期对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进行修订。

2、纳入预算管理。购买主体按照确定的购买服务项目,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填报《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预算批准后,购买主体应将购买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购买方式和购买时间等具体内容向社会发布。

3、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按以下方式进行:

政府购买服务,应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程序,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4、加强合同管理。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购买服务合同要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对所购买的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

   5、项目验收结算。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前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元化的购买形式。购买主体可根据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服务对象等,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或凭单等形式购买服务。

对于现阶段市场能够提供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为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多元承接主体,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结构优化、服务改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理清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切实推动“花钱办事”替代“花钱养人”。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的研究和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 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审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及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相关购买主体要按照《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临汾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6号)有关规定,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中贯穿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绩效。

   第二十条 要逐步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审。

第七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监察、审计、民政、工商管理等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发挥其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负责修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社会组织管理机构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负责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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