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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汾市参与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预算管理科,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临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参与临汾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临财预[2014]92号)有关规定,制定了《临汾市参与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请各部门预算管理科在推荐和组织专家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时,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请各县(市、区)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参与本县(市、区)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临汾市参与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专家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活动的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参与研究建立我市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体系、方法体系、指标体系,具体参与绩效目标、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评审以及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全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第四条 建立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对入库专家实行公开选取、动态管理、工作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适时调整。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由市财政局预算科负责建立并管理。
第二章 专家的选取与管理
第五条 选取专家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邀请、公开征集、部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自我推荐等多种方式进行选取。被选取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财政管理、绩效管理、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行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和事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不到学历或职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绩效管理工作,符合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并愿意接受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选取为预算绩效评价专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预算绩效评价专家资格的。
第六条 在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相关专家公告后,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可由各部门预算管理科征集其管理的预算单位意见和各县(市、区)财政局推荐及有意愿的专家本人报名,按要求填写《临汾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登记表》(见附1、附2)。填报的登记表连同下列资料送至市财政局预算科。
(一)本人学历证书及复印件1份;
(二)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1份,或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1份;
(四)个人业绩材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证明性材料;
(五)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六)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荐评意见。
(七)1寸免冠近照两张。
第七条 市财政局预算科对推荐和报名的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入选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
第八条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入库专家分为绩效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和行业管理专家三大类别。行业管理专家根据专家特长和行业项目特点进行细分,确保各行业管理专家在专家库里的适当数量。
第九条 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应同县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实行分建共享,为各行业绩效评价工作提供专家保障。
第十条 市财政局预算科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相关政策和法规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一条 对纳入专家库管理专家的个人档案及家庭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专家在参与绩效目标、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时:
1.可查阅被评审项目相关制度及相关情况;
2.提出评审范围内的专业质询,以深入了解评审对象的相关情况;
3.在评审过程中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4.对需要表决的评审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专家在参与项目的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时:
1.可查阅被监控、评价项目相关制度规定及相关情况;
2.可查阅被评价部门、被监控和评价项目的基本情况;
3.推荐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及标准等;
4.对被监控或评价的部门以及项目,提出监控、评价范围内的专业质询;
5.在监控、评价过程中,到部门、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评。
(三)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评价委托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委托参加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应如期准时参加。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告知评价委托机构,以便评价委托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另请专家;
(二)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部门、项目的评价应予回避;
(三)应当根据评价委托机构提供的材料和其他途径,在评价前详细了解被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准备相关评价意见;
(四)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项目的绩效,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并按时完成评价任务;
(五)配合评价委托机构做好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评价指标的确定、调查表的编制等工作,参与对评价部门(项目)的现场勘察、问询、复核,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情况, 对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报告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专业的评价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六)对需要表决的评价事项进行表决;
(七)按要求填写专家评价意见;
(八)参与研究建立我市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体系、方法体系和指标体系;
(九)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十)按要求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培训;
(十一)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向市财政局书面报备通讯、单位变动等情况;
(十二)自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十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评审和评价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评价单位及个人的好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委托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预算管理科和各县(市、区)财政局需要从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中委托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的,应填写《预算绩效评价专家需求表》(见附3),预算科根据评价委托机构专家行业需求,在七个工作日内确定评价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接受委托时,与被评审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评审、评价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被评审方认为专家与本部门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评价委托机构审定。
第十七条 选定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后,由评价委托机构与专家签订工作合同,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评价专家委托结果及通知情况应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十八条 如行业和项目特殊,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其他专家临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报市财政局预算科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专家报酬支付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报酬支付标准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从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中委托专家的评价委托机构,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填制《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4),向市财政局预算科反馈评价专家工作情况。
第五章 专家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未按照绩效评价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
委托协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评价委托机构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评价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由市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在案。
(一)一年内参加评价工作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3次接受委托后未经评价委托机构同意擅自缺席的;
(二)在绩效评价工作中,有较明显的倾向或歧视行为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泄露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或有关评价信息的;
(五)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评价委托机构提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但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取消其参与预算绩效评价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被评价方的正当权益的;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评价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违反绩效评价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价情况和其他信息,给评价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价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价结果的;
(五)弄虚作假取得预算绩效评价专家资格的;
(六)评价意见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七)市财政局认为不适宜继续参与市级绩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评价委托机构或被评价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专家的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取消资格等处理结果,市财政局可以在有关政府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财政局审定,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再适宜担任预算绩效评价专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预算绩效评价专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1
临汾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登记表
(自我推荐)
姓 名 | 性 别 | 照
片 | |||||
出生日期 | 从事专业年限 | ||||||
职 务 | 职 称 | ||||||
身份证号码 | |||||||
最高学历 | 最高学位 | ||||||
执业资格名称 | 执业资格注册号 | ||||||
所在地区 | 所属行业 | ||||||
工 龄 | 手机号码 | ||||||
单位电话 | 住宅电话 | ||||||
邮 编 | 电子邮箱 | ||||||
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 |||||||
单位名称: | |||||||
单位详细地址: | |||||||
家庭详细地址: | |||||||
工 作 经 历 | |||||||
起止年月 | 单位及职务 | 主要负责工作 | |||||
实践经验(列举说明) | |||||||
有何业务技术专长、重要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著作译著
| |||||||
最适合参与的类别(选择类别后,在说明中详细列明具体项目类别。) | ○绩效管理 ○经济管理 ○财政税务 ○会计审计 ○教育培训 ○外交国防 ○文体传媒 ○城市建设 ○公安司法 ○民政社保 ○医疗卫生 ○节能环保 ○建筑工程 ○资源勘探 ○商业服务 ○城乡事务 ○金融监管 ○交通运输 ○住房保障 ○国土气象 ○物流仓储 ○机械仪器 ○广告旅游 ○科学技术 ○电子信息 ○农林水利 ○一般公共服务 ○其他种类
| ||||||
备注:一般公共服务(包含党政事务、发展改革、纪检监察等); 电子信息(包含系统维护、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工程等)。 | |||||||
说明: | |||||||
专家签名 |
年 月 日 |
附2
临汾市市级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登记表
(单位推荐)
姓 名 | 性 别 | 照
片 | |||||
出生日期 | 从事专业年限 | ||||||
职 务 | 职 称 | ||||||
身份证号码 | |||||||
最高学历 | 最高学位 | ||||||
执业资格名称 | 执业资格注册号 | ||||||
所在地区 | 所属行业 | ||||||
工 龄 | 手机号码 | ||||||
单位电话 | 住宅电话 | ||||||
邮 编 | 电子邮箱 | ||||||
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 |||||||
单位名称: | |||||||
单位详细地址: | |||||||
家庭详细地址: | |||||||
工 作 经 历 | |||||||
起止年月 | 单位及职务 | 主要负责工作 | |||||
实践经验 (列举说明) | |||||||
有何业务技术专长、重要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著作译著 | |||||||
最适合参与的类别(选择类别后,在说明中详细列明具体项目类别。) | ○绩效管理 ○经济管理 ○财政税务 ○会计审计 ○教育培训 ○外交国防 ○文体传媒 ○城市建设 ○公安司法 ○民政社保 ○医疗卫生 ○节能环保 ○建筑工程 ○资源勘探 ○商业服务 ○城乡事务 ○金融监管 ○交通运输 ○住房保障 ○国土气象 ○物流仓储 ○机械仪器 ○广告旅游 ○科学技术 ○电子信息 ○农林水利 ○一般公共服务 ○其他种类
| ||||||
备注:一般公共服务(包含党政事务、发展改革、纪检监察等); 电子信息(包含系统维护、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工程等)。 | |||||||
说明: | |||||||
专家意见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3
预算绩效评价专家需求表
需求专家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 ||||||
项目简况 | ||||||
工作开始时间 | 地 点 | |||||
专家的类型及人数需求: 1. 2. 3. 4. ……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9 —
附4 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
项目单位 | 项目名称 | ||||||||
评价(评审)时间 | 评价(评审)地点 | ||||||||
序号 | 姓名 | 有无迟到早退 | 专家事先准备情况 | 专家意见的具体性、可操作性 | 专家意见的客观性 | 专家意见的公正性 | 对专家本次评审的综合评分 | 总分
| |
1 | |||||||||
2 | |||||||||
3 | |||||||||
4 | |||||||||
5 | |||||||||
评价委托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评价委托机构(公章) | |||||||||
注:1、专家事先准备情况,发表意见的具体性、可操作性、客观性、公正性、综合评分等请根据情况打分,每一项最高为20分,0分为最低。 2、关于迟到早退栏,有迟到、早退情况该项得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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