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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 临汾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7-17    

临汾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以提高预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绩效。

(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五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实行行政负责,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并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和市本级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核预算部门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组织评审论证;

  (三)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项目绩效等级评定库及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

  (四)组织、协调、督促预算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落实结果应用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问责;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工作。

    第七条  预算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绩效目标,制订评价指标;

  (二)组织本部门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管理自评报告;

  (三)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方法,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四)组织和指导所属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预算部门应建立绩效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内部牵头职能机构。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预算绩效编制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时,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申报绩效目标,并按规定配合财政部门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十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预算编制时,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项目内容等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评估建议,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经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有关事项按照《临汾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章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整改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部门整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逐步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预算绩效问责机制。年度预算应根据部门事业发展计划制定,所列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做滚动管理。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作为预算绩效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绩效评价好的部门给予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绩效评价较差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的预算绩效综合评价方案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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