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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汾市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7-03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有关第三方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行为,引导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临汾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临汾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临汾市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临汾市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2.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

      3.第三方机构参与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考核表                                       

临汾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0日

附件1

临汾市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确保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引导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 39号)、《临汾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课题研究以及其他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具有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事预算绩效管理的专业咨询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具有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竞争择优,注重规范操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设立“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规范的第三方机构库准入和退出机制,每3年通过政府采购重新确定。

第七条 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政府购买服务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选择受托机构,也可从“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库”中选择。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库的建立

第九条 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单位)选择第三方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工作的性质、涉及的领域、业务的种类和内容,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机构,确保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二)能力优先原则。优先考虑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执业规范的第三方机构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第三方机构与委托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绩效咨询管理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省外的第三方机构须在山西境内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二)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备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四)具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专业人才。

(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第十一条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应根据相关规定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服务期限、费用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委托分为整体委托和部分委托

整体委托是将预算绩效管理某个环节(如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的全部工作整体委托给第三方机构。

部分委托是将预算绩效管理某个环节(如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的部分事项、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机构。

第十三条 委托方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应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参考格式见附件),明确委托的绩效管理服务的范围,标的、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指导受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其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指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方案和工作规范,根据工作需要向受托第三方机构提出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

(二)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的资料,保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审核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等资料,依据《临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汾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质量控制和考核指标体系框架 (试行)>的通知》(临财绩[2018]55 号)有关要求,进行报告质量控制。

(四)对受托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五)对委托事项进行验收,并按委托协议支付服务费用。

(六)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应用。

第十五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受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杜绝一切弄虚作假和其他不良行为。

(二)独立开展或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已接受的工作任务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机构。

(三)按照委托方的工作要求,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四)配备与受委托工作能力要求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固定的服务团队,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和培训制度,加强对绩效管理服务过程的内部审核和监督。

(五)原则上不少于3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5名以上中级专业技术人才。

(六)按照委托方的工作要求,依据《临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汾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质量控制和考核指标体系框架 (试行)>的通知》(临财绩[2018]55 号)进行报告质量控制并提交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等,并对提交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及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工作报告或结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披露或公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信息。

(八)做好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九)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以购买服务方式向受托方支付委托费用。支付委托费用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委托费用可采用以下方法核定:

(一)工作量计费法。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用标准及计费方法,按照服务项目的工作量(抽样数量、人数、天数等),结合报告质量专家打分结果、委托项目的难易程度计算委托费用。

(二)合同约定法。直接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第三方机构并明确服务内容的,按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确定的服务费用,在中标(成交)价格以内结合报告质量专家打分结果、委托项目的难易程度核定。

(三)成本核算法。综合考虑委托项目的实际工作量、评价工作的地域分布、行业特点、难易程度等因素,根据受托机构实施评价预计发生的费用(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管理费、其他杂费等)据实核定。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相应扣减付费金额。

第十九条 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第三方机构应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事项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要求,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造册,建档管理。第三方机构应结合委托事项的性质和绩效评价风险评估情况等合理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事项的纸质文档及电子档案(光盘)保存期限最低不得少于 10年。

第二十条 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第三方机构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资料。第三方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将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

第四章 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受托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主要从人员配备情况、受托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管理工作报告质量、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和失信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结果分为优、良、一般和差四个等级,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用第三方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监测制度,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单位)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的综合考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建立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考核台账,全面记录第三方机构的综合执业情况,作为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单位)选用第三方机构的参考。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终止或取消委托资格:

(一)在招投标中有舞弊行为的;

(二)违反廉政纪律要求的;

(三)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宣传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编制失真数据的;

(六)擅自披露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托工作的;

(八)提供虚假报告的;

(九)对已接受的工作任务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机构的;

(十)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介机构参与临汾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临财预[2014]92号) 同时废止。

附件2

  临汾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

(参考格式)

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联系人:

为了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名称

(如: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课题研究以及其他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二、委托事项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含完成标准、质量和时间等)。

委托工作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前完成。于年月日前,向委托方递交(具体提交材料)。

(一)第三方机构提交委托方审核的受托事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小组人员配备及专家小组成员构成,受托事项具体工作内容、实施步骤、计划时间安排及要求,评审评分的框架和标准,设计工作框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工作保障及具体实施时间,设定指标体系、选用评价标准及方法,设计评价基础数据表格、工作底稿、满意度调查文本等,现场核查的范围、重点及工作纪律等。

(二)第三方机构提交给委托方的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结构规范、分析透彻清晰,问题及结论客观公正,建议及措施合理可行。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对提交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绩效目标和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重点分析审核论证绩效目标的合规性、相关性、可行性、完整性和可衡量性,分析审核为确保绩效目标实现而制定的效率计划和工作措施的适宜性和合理性;对未来产出及绩效的预测情况等。

2.事中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包括:关键点的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实、分析情况,对预期产出和预期绩效实现程度的分析判断,因内外环境变化情况已采取的改进措施,完善和改进建议等。

3.事后绩效评价报告包括:评价说明(如评价对象概述、评价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流程等)、材料分析总体情况、现场评价总体情况、评价指标分析、综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结论、主要绩效及存在问题等)、措施建议等。

三、服务要求

(一)乙方所提供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所有服务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专利、税费等。否则,乙方须承担对专利或版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二)乙方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人员队伍,积极配合甲方解决委托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完成各项工作。

(三)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对工作进度、质量的监控。

(四)纪律要求。乙方组织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评价工作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不得参加项目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庆典等活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品等,不得收受项目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不得在项目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不得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价工作公正性等行为。

(五)保密要求。乙方应对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包括口头及书面)采取保密措施,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资料向与本事项无关的人员透露,也不能将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新闻的发布、公开的宣称、否认或承认。在本协议委托事项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委托事项的成果,包括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乙方应归还甲方提供的所有需要归还的资料或文件等。

(六)档案要求。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受托事项工作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和事前绩效评审报告,事中绩效监控报告,事后绩效评价报告;评价对象的反馈意见,专家意见,反馈意见和专家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材料;由基础数据采集对象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基础数据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工作签证底稿和问卷调查表,以及其他需要归档保管的资料等。

(七)知识产权。乙方完成的工作结果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对外提供及公开发表。

四、服务支持

(一)甲方应授权乙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必要权利和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甲方负责布置、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和资金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的有关委托事项信息和资料。

(三)甲方应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及时给予乙方政策业务指导。

五、费用总价及支付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如:工作量计费法、合同约定法、成本核算法,(计费方法)

按照上述服务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通过对本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内容的测算,经双方协商,约定本项目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即RMB¥元。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六、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地震等或其它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况下,乙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工作进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协议的执行问题。

七、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委托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受托工作。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完成受托工作的,甲方可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费用。

八、争议的解决

签约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都应本着友善的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协议其余部分。

九、其他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协议规定事项完成后自动终止。

(二)本协议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第三方机构参与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考核评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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