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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汇编

2020-03-18    

“战疫情促发展”临汾税务人在行动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   印制

20203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先后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推出了“六税”“两费”十二项优惠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制定了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和重点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与措施。为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优惠政策落地落细,支持市场主体积极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对已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进行梳理,形成汇编。目的是让税务干部熟悉掌握政策措施,以便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知晓、应享尽享。

本书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    

                                      

第一部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减税降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

2.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

二、支持物资供应

3.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α《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

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α《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

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

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

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α《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β《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

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α《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

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202011日至20203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17 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

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α《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

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α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

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

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α《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202011日至20203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 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

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 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9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α《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

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发布)

β《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

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α《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3. 支持复工复业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31日至53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31日至531),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

α《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1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减、免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优惠内容】

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15.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享受主体】

全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各类企业

【优惠内容】

     202011日至12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

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3号)


五、做好社会保障


16.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缴纳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

【享受主体】

全省各类企业

【优惠内容】

全省各类企业2020年一季度工会经费延期缴纳三个月,即第一季度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延期至 7 月征期与第二季度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合并缴纳。工会经费延期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本通知执行期限至 2020  7 月征期结束,之后根据疫情情况再做调整。

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的工会经费减免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缴纳工会经费的通知》(2020年第5号)

17.减、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享受主体】

全省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20202月起,全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6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至20204月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认定,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障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12)

18.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延迟缴纳一季度三项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优惠内容】

继续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明电〔20206号)规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缴纳,延迟缴费期内,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一季度延迟缴费的企业,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障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12)




第二部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减税降费管理服务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发〔202014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21日和2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疫情防控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2020年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总体要求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税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各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退抵。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从2019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7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作用,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1.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税收措施。进一步完善税收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征管和服务措施。制定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复制推广。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认真落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形成的《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协助哈萨克斯坦税务部门高质量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积极筹备第三届合作论坛。依托“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等平台再为发展中国家开展12期培训,依托网络培训平台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在线培训。进一步加大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力度,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再更新发布5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支持企业“走出去”。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21.优化发票服务。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3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1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

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修订《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考评,跟踪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完善。善于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对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22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37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16日延长至323日;对3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33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

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税发〔20207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党委、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就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出以下措施。全省各级税务局要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税务总局党委、省委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最新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始终,层层压实压牢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牢记初心使命,积极担当作为,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全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新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4个方面的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以及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其他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落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原有税收优惠与支持疫情防控专项税收优惠共同发力的政策叠加效应。要广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让税务干部懂政策、能解读、会落实,让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能适用、会申报,实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二)积极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和汇编的作用。税务总局编制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省局梳理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税费政策措施,编制发布了《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措施汇编》,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各级税务局要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和汇编的宣传力度,对照政策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疫情防控期间,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省局《关于加强对外公开电话管理的通知》,不定期抽查六类公开电话接通率。

(四)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政策效应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要通过增值税发票开具数量与金额同期比较办法,分地区分行业分析各地开工率等相关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税收的影响,积极做好疫情对全省税收运行影响的预测分析,及时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及税收变化情况,全面精准掌控税源底数。

二、用心用情优化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方便、快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五)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对照税务总局下发的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将我省办税服务厅“线下”业务事项优化至电子税务局“全程网上办”办理。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省局梳理和发布山西省“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按照全程网上办和线上线下融合办等类型,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线上服务。各级税务局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事项清单、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凡是“全程网上办”涉税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对于“线上线下融合办”涉税事项,积极拓宽“非接触式”办理渠道,尽可能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结。

(六)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税(费)种认定、留抵退税等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完善办税进度查询功能,确保疫情期间纳税人能实时了解审批事项的流转进度。

(七)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开通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纳税人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代开、发票领用、证明开具等58项常用业务。优化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加强与人民银行沟通协调,开通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等业务范围,推行涉税文书电子送达,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对已实现税邮合作的市局,疫情期间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邮寄发票服务范围扩大至全部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一体化、智能化”管理服务平台,加大自助办税终端运维监控力度,保障自助办税终端正常有效运行。加快电子资料库建设,减化资料报送,实现涉税资料局网上电子化上传、查询和使用。

(九)严格大厅现场防控措施。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对不佩戴口罩或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暂不允许进入。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健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十)实行“隔窗办理、隔位等候、人流控制”措施。按照本地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办公要求,从防控疫情出发,做好同步调整工作,并广泛宣传告知纳税人。办税服务场所要有工作人员值守,动态调整窗口,实行“隔窗办理、隔位等候、人流控制”措施,办税窗口隔窗办理,等候人员隔位等候,有序控制进入办税场所人员流量,避免人员聚集。

(十一)做好大厅监控和问题快速处理。办税服务厅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办税服务厅实行“日报制”,每日报告大厅场所、窗口的开放情况,统计监控纳税人通过网上、自助等各渠道业务办理进度,及时掌握各办税场所“非接触式”办税推进情况。省局牵头建立办税服务厅问题快速响应处理机制,各市局每日汇总上报疫情防控期间办税服务厅办税中需要省局协调处理的问题,省局将根据各地上报问题情况,及时做好沟通协调、转办处理、及时反馈工作。

(十二)拓展“双向预约”办理服务。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疫情防控期间,对通过线上预约渠道提前预约的纳税人,优先发放预约号;通过电话提前预约的纳税人,单独设立“预约窗口”办理预约业务。各县(市、区)局要借鉴网格化管理方式,提供“双向预约”服务,由税收管理员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安排,预约分期分批次错峰申报办理时间。

(十三)做好导税咨询辅导。办税服务厅要做好导税咨询辅导工作,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尽量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供线上咨询,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最大限度减少赴实体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十四)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办理服务。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深化银税互动,推动“银税互动”贷款受惠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企业。

(十五)切实做好培训学习。各级税务局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线下培训,可借助网络进行线上学习。对202021日和2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加大税务干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对因疫情影响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各级税务局要认真学习《延期申报操作手册》,掌握操作方法,并做好纳税人操作辅导工作。

(十六)大力加强政策措施宣传辅导。对照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和省局《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措施汇编》,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微博、网上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宣传税务总局“一码全知道”二维码和省局各项防控疫情便利化办税措施。开展网上直播,制作视频宣传税收优惠、涉税费事项、软件操作等内容,为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热点问题答疑、个税汇算清缴等网络学习直播课程。纳税人可通过网络点播、观看直播等方式,及时主动了解掌握税费政策、办税流程等内容,减轻办税服务厅和12366服务热线咨询辅导压力。

三、依法依规优化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七)合理调整个体双定户纳税定额。对我省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双定户,在疫情解除之前,月核定经营额超过10万元的统一调整至10万元以下。如月实际经营额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确无经营活动的,简化办理停业手续,不再报送“发票领用簿”和“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十八)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24日,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九)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延期缴纳税款期间,纳税人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

(二十)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二十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现场调查核实的“合并分立报告、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注销税务登记”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全省税务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党委、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总要求,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有力的举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作出税务部门的积极贡献。要坚定坚决加强各项保障,以过硬作风纪律和良好工作实绩服务疫情防控大局。要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期间上级部门各项部署要求和各项税收政策措施,并纳入绩效考评。要加强防控期间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坚决杜绝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正确积极态度,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全力投入到助力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要给予表扬、表彰,并作为职级职务并行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要进一步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抗击疫情工作推进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对疫情工作中出现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现象的,要严肃问责;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等问题,要坚决从严查处;对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和政策措施严格执行。

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将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以及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税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防控疫情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税函〔202012)等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要求,有效保护办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缴费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保障正常办税服务秩序,现就扎实做好我市办税缴费服务场所防控疫情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好本单位办税缴费服务场所防控疫情相关工作方案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税务系统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同时报市局备案,要明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具体职责,严格开展各项防控疫情工作,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防控物资要及时配备到位

按照本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疫情防控的要求,提前准备防护、消毒、杀菌等防控物资,配备手持式电子测温计,有条件的单位应为检测人员配备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控物品,提前做好办税服务场所及人员的自身防护保障工作。

三、坚决落实办税场所防控措施

各单位要于202023日前,对办税大厅、自助办税等场所进行通风、消毒、消杀。要严格实行一日三次全区域、全覆盖消毒消杀等防控措施,确保办税场所清洁、通风。在上班前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对近期出入武汉或与武汉来晋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要劝导进行自我隔离,暂不安排上岗。上班后要严格执行工作人员佩戴专业口罩制度,并逐一进行体温检测,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应及时安排就医或休息,暂不安排上岗。同时要对到办税场所办事的群众也要逐一进行体温检测,发现有疑似症状的,暂不允许进入大厅办理业务;对体温超过37.3℃的要立即报告当地指定疫情防控部门。
   四、要在措施上细致入微,积极开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减少人员之间的近距离接触,各办税缴费服务场所要严格执行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办税服务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提前打印《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二维码”(见附件一)等办税指引标识由纳税人自行取阅,提前通过短信、网站、微信、QQ、广播电视、海报、条幅、电话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温馨提示”(附件二),对特殊人群要做好“点对点”宣传,建议纳税人在办理税费业务时,做到“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并主动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涉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通过主动预约服务,对预约办理事项要提前沟通,简化办事环节,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要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各单位要执行税务总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24日的规定,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五、工作责任必须落实到位

各办税服务厅应由负责人和值班领导牵头,认真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定时认真检查并登记办税服务场所通风、消毒和工作人员防控用品佩戴使用情况,督促场所内人员严格按照防控规定执行。各办税服务厅入口工作人员要对进入实体办税服务厅人员逐一检查是否佩戴口罩,持手持式电子测温计检测体温是否正常,造册实名登记,并详细记录进入办税场所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进出时间等信息,确保发现疫情风险时,人员可追溯。对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的人员,要做好劝导解释工作,可采取先收后办、预约办理等方式减少相关人员进入办税服务场所存在的潜在风险,在保障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业务能够正常办结的基础上,切实降低聚集性疫情的发生风险。要提前制定办税场所和工作岗位应急替换措施,一旦发现疫情,按要求立即隔离场所和人员、立即上报市局、立即启用备用办税服务场所、立即由应急预案确定的应急后续人员上岗,以确保申报办税缴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件1.《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二维码”

2.《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

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    

                       2020  2  1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关于

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安排,全省市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将于202023日(大年初十,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我们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进行通风、消毒,工作人员佩戴口罩上岗,竭力为您提供安全的办税环境。

请您前来办税缴费时按要求佩戴口罩,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体温检测和实名登记,对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的人员,暂不允许进入大厅,对体温超过37.3℃的,将立即报告当地指定疫情防控部门。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税费服务工作,本月纳税申报期限已延长至224日。我们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原则,优先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邮寄申报等“非接触式”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实体大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现就我市主要线上办税缴费服务渠道提示如下:
    一、企业和个体户涉税业务办理
    1. 您可以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款、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新办纳税人信息补录、即办注销等常见涉税业务。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2. 您可以关注“山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电子税务局”进行微信办税。
    3.您可以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银行网点等办税场所的自助办税终端和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网点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查询等常见涉税业务。
     二、自然人涉税业务办理
    1.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发票代开、查询等常见涉税业务,相关操作指引请登录山西省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资料下载”版块参阅。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山西省税务局官网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查阅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topic/list/sx-11400-3820-2942
    2.您可以登录手机应用市场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常见涉税业务。
    3.您如需办理201911日之前的自然人涉税业务,请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4.您如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登录山西省税务局官网下载并安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
    三、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1.您可以登录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2.您可以通过微信、协作银行手机APP、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各地区开通缴费渠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将全力以赴保障各线上办税缴费渠道稳定、通畅,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上述未尽事宜,您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涉税费政策业务问题;登陆山西省税务局官网“在线求助”功能,实时在线咨询税费业务问题;手机微信扫描《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二维码,下载查阅《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操作指引。
      四、涉税(费)咨询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通过微信预约办税渠道提前预约,或者联系临汾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办税服务厅电话进行咨询(国家法定工作日)


临汾市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表

序号

办税服务厅名称

咨询服务电话

1

尧都区向阳西路办税厅

 0357-3380210

2

尧都区平阳北街办税厅

0357-7188800

3

侯马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0357-3913132

4

霍州市鼓楼西大街办税服务厅

0357-3496069

5

翼城县解放西街办税服务厅

0357-6551538

6

曲沃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0357-4521873

7

襄汾县北大街办税服务厅

0357-3820836

8

洪洞县税务局办税服务一厅

0357-6280091

9

洪洞县税务局办税服务二厅

0357-6280089

10

古县文化街办税服务厅

0357-8321889

11

安泽县府西街办税服务厅

0357-6131825

12

浮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0357-6053207

13

吉县新华街办税服务厅

0357-7176839

14

乡宁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0357-6832099

15

蒲县蒲伊北街办税服务厅

0357-5328920

16

大宁县新城区办税服务厅

0357-6158879

17

永和县府西街办税服务厅

0357-6012802

18

隰县新建路办税服务厅

0357-7322359

19

汾西县凤祥西大街办税服务厅

0357-5122366

20

临汾市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0357-2223821

21

侯马市中心街办税服务厅

 0357-3507961

22

临汾市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0357-3380565

23

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税服务场所

0357-2105310


   感谢您对临汾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共同携手打赢防控疫情攻坚战,恭祝您及家人健康平安!


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     

                        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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