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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汾市政府投资项目购买工程造价
咨询机构服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现将《临汾市政府投资项目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服务操作
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汾市政府投资项目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服务操作规程
临汾市政府投资项目购买工程造价咨询
机构服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效率,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行为,保证评审质量,防范评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临汾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纪要》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项目(1亿元以上合同中自愿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除外)。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2.执业三年(含三年)以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组织实施,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预算评审中心具体负责资料的接收、移交、收集归档、审核过程中的联系及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确定
第五条 预算评审中心接收到项目结算评审通知后,依据购买服务费用测算标准对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标准如下:
项目 | 付费基数(X) | 划分标准(万元) | |||
500<X<2000 | 2000<X<5000 | 5000<X<10000 | 10000 以上 | ||
基本付费 | 建安工程费 | 2‰ | 1.8‰ | 1.6‰ | 1.4‰ |
效益付费 | 核减金额 | 2.4% |
第六条 根据服务费用测算结果,按下列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1.测算结果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2.测算结果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通过询价的方式选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七条 购买服务费用测算标准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行情和国家收费政策标准调整情况,由预算评审中心适时启动调价机制。若出现服务费用测算标准无法维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正常运行,预算评审中心根据市场行情或新的收费标准对现行的测算标准进行调整,并报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义务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确定后,市财政局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同时签订《质量承诺书》。合同内容包括参与审核的人员数量、资质情况;审核范围、时间、质量等要求;廉政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要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以及造价咨询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项。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将审核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实行审核回避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参与本机构编制项目的审核工作。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参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与项目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选派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且经验丰富、认真负责、数量足够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组成项目审核小组,并指定项目审核负责人。项目审核负责人必须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职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并严格把关。服务过程中不能随意变更项目审核小组成员,如确需变更的,须经预算评审中心同意。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严守职业道德,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并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一切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审核内容和审核结果等。
第十四条 项目结算审核服务时限
审核服务时限自签订资料移交清单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经预算评审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如下:
序号 | 项目结算投资额 | 审核时限(工作日) |
1 | 500万元—2000万元 | 20 |
2 | 2000万元—5000万元 | 30 |
3 | 5000万元——1亿元 | 60 |
4 | 1亿元以上 | 90 |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资料接收。项目单位报送工程项目结算评审资料时,预算评审中心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查资料,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资料进行接收登记。
第十七条 资料移交。项目评审负责人将结算审核资料移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同时填写资料移交清单并签字。审核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必须由项目评审负责人联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收资料。
第十八条 审核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预算评审中心指定的工作场所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现场查勘时须由项目评审负责人联系项目单位,由评审人员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人员共同开展现场查勘。
第十九条 初步核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初审工作完成后,应将审核结果及审减(增)原因报项目评审负责人。经预算评审中心研究同意后,通知项目单位进行初步核对。初步核对须在评审中心指定的工作地点及评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与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直接联系核对。
第二十条 审核结果确认。
1.核对后,对审核结果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预算评审中心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作人员、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召开四方会议。就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讨论确定。
2.对审核结果无意见的,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定审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出具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最终审核结果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审核依据、审核范围及程序、审核结论、审减(增)原因、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预算评审中心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基础上出具工程决算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资料归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项目评审任务后,应将所有项目资料移交预算评审中心。
第五章 考核及付费办法
第二十三条 考核。预算评审中心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结算复核误差率在3%(含3%)以内为合格。若结算复核误差率在3%-4%(不含4%)范围内,扣除服务费的30%;差异在4%-5%(不含5%)范围内,扣除服务费的40%;差异在5%-6%(不含6%)范围内,扣除服务费的50%;差异在6%以上的扣除全部服务费,并取消其审核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付费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由市财政局支付,根据“先审批、后付款”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服务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佣金或报酬。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非正常原因延期交付《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市财政局将扣减其服务费用的5%至10%。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如擅自毁约,市财政局将取消其审核资格并拒绝支付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同时有权终止服务合同。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技术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造成损失的,市财政局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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